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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草案)各相关单位修改意见的采纳说明

索引号 : 011337653/2021-24252 文  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草案)各相关单位修改意见的采纳说明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28 16:25

《咸宁古桂保护条例》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202156日,市人大就《咸宁古桂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展开立法研讨会,并发文市直各单位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现就条例草案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均无修改意见。市财政局对条例草案中提出修改建议:立法确定事权赋予古桂保护职责相应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建议无需在立法中专门规定经费支出的内容。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水利和湖泊不是古桂保护主要职能与职责部门,建议部门责任主体中删除“水利和湖泊”的表述;扩大同意移植审批范围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建设施工对古桂保护造成损害承担修复和复壮赔偿责任的条款。市公安局提出:审批规定中移植方案经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县(市、区)同意。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出:增加养护档案的规定。市文旅局提出:对旅游利用条款进行部分修改优化。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分条文表述提出修改意见。

二、采纳情况说明

202157日晚,市林业局党组及条例草案起草专班召开专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58日在林业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现将上述部门意见采纳意见说明如下:

1.对市财政局提出删除古桂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条款的意见。

不采纳。理由我市对古桂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涉及古桂保护工作增加的规划编制、普查、养护补助等立法规定新的保护方面的经费保障必须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预算,古桂保护仅靠平时预算的工作经费保障明显不足,否则立法强调的古桂保护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2.关于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责任主体中删除“水利和湖泊”的表述;扩大同意移植审批范围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修改意见。

不采纳。理由:古桂保护工作中有涉及水利和湖泊局部门职责,比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的水库、保护小区、水源地等范围内的古桂保护与管理。《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古树名木移植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审批办理而未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3.经讨论研究,我们将对其他修改意见进行认真吸收,在文字表述、条款规定等方面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