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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说明

索引号 : 011337653/2021-28484 文  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野保科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说明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8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我市市树桂花树的保护,突出“中国桂花之乡”特色,推进“中国桂花城”建设,弘扬桂花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主要表明《咸宁市古桂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2012918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确定市树、市花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确定市树、市花的议案》,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表决方式全票通过,决定命名桂花树为咸宁市“市树”,桂花为咸宁市“市花”。会议认为,市树、市花是城市风貌的绿色象征,是城市文化的自然传承,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经过市民投票评选、专家评审推荐,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咸宁市“市树”、“市花”——桂花树、桂花,其树栽培历史久、分布广,品种多、品质优;其花色泽艳丽、芳香四溢,极具观赏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充分反映咸宁的自然和人文特点,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树、市花品牌的打造,加强市树、市花的推介宣传和保护、开发利用工作,使之成为咸宁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本条例将市树、市花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充分体现了咸宁市的独创地域文化。

咸宁市桂花栽培历史悠久。据史料载,2300多年前战国时期诗人屈原途经咸宁写下了“奠桂酒兮椒浆”、“沛吾乘兮桂舟”的美妙诗句。500年前民间就有酿制桂花美酒的传统。咸安现存少量千年古桂。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建设四乡六业特色农业进程中,明确了“两手抓”的思路,坚持一手抓资源发展,一手抓资源保护,促进了桂花产业的健康发展。1、桂花资源全国第一,“桂乡”美名享誉全国。我市桂花品种数量、古树数量、基地面积、鲜桂花产量、桂花品质等五个主要资源指标始终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全市6县市区45个乡镇分布有桂花,拥有金桂、银桂、丹桂、四季桂四大品种群,近三十个桂花品种,现存地径5厘米以上桂花150万株,折合面积5万多亩。特别是全市百年以上古桂达1956株,占全国2200株的90%以上。1963年、1983年国家先后两次命名咸宁为“桂花之乡”;2000年,国家再次命名咸安区为唯一的“中国桂花之乡”。我市以无可争辩的资源优势,先后赢得了全国性的众多荣誉。据桂花专题调查显示,与1999年同比,桂花面积、产量、产值、税收和提供农民纯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桂花产业得到长足发展。2、栽培技术日趋成熟,桂花加工形成传统。桂花苗木主产区大力推广桂花密封扦插等现代育苗技术,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群众积极性普遍高涨。2001年启动退耕还林工程以来,每年有600余专业户育苗200多亩,当年产苗2000万株,每年新发展桂花基地近1万亩。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传统的桂花加工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培植了系列知名品牌。咸安区生产的桂花酥心糖、桂花糕,“淦水牌”桂花酒、桂花蜜酒和桂花浸膏等知名品牌多次荣获省优、部优产品称号。近几年新开发了桂花米酒、桂花露等饮料产品,市场前景看好。3、桂花苗木形成产业,经济效益凸现活力。咸安区把桂花苗木作为主导产业发展,专业大户越来越多,基地规模越来越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桂花产业经济效益开始凸现。近几年桂花苗木和大树价格不断上扬,有的6年生大苗卖到100多元,有的价值超过万元。桂花用途广、经济价值高,开发利用前景广阔。1、桂花是用于园林绿化的俏销树种。在我国十大名花中,唯桂花树最大、叶最密、花最香。多年来,桂花以其常年浓绿、风姿阔绰、香沁飘逸而独具魅力,能较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已成为集绿化、美化、香化于一身,兼备观赏、实用功能的名贵园林树种,在武汉、上海等大中城市极为紧俏。2、桂花是难得的工业原料。桂花以“天香”著称,花内含有癸酸内酯、紫罗兰酮、芳梓醇氧化物等多种珍贵芳香物质。以桂花为原料生产的桂花浸膏,国际市场每公斤价值2000美元。桂花作为食品工业原料,已开发出桂花糕、桂花酱、桂花酒等系列产品。此外,桂花含有桂花烷、三十碳烷、胡萝卜素等多种成份,其保健和药用价值极高。3、桂花树是制作高档家具和雕刻的优质材料。桂花树坚实如犀,材质细密,纹理美观,有光泽,不破裂,不变形,以其制成的家具及雕刻的木器经久耐用,且长久散发桂花清香。

古桂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和科研价值。加强古桂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美丽咸宁、推动乡村振兴的内在需要,是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提出“实施乡村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持续推进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多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为古桂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保护资金缺乏,资源普查、认定建档、挂牌标识等不系统不规范,信息化管理水平低,偷盗、损害、擅自移植古桂等问题。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上位法,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具体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十分有限,难以解决古桂保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咸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高度重视古桂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要求切实把古桂保护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综合保护,使古桂成为凝聚人心、记住乡愁、留住记忆、城市名片的重要载体。202011月中旬,市委、市政府在南京市召开全国桂花研究领域知名专家教授恳谈会,征求建设中国桂花城的意见和建议;专家教授们给出一个肯定答案:咸宁很有必要、完全有条件建设中国桂花城。咸宁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科学决策布署:咸宁建设中国桂花城。建设中国桂花城是实现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抓手,2021年是中国桂花城建设的起步年,迈好第一步至关重要。市委书记孟祥伟多次对古桂保护立法、建设中国桂花城作出指示和批示。为加强我市古桂保护,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为古桂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决定将古桂保护立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规划,出台古桂保护条例势在必行。对全国唯一桂花之乡中的古桂进行地方立法保护是咸宁市的独创与名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额济纳胡杨林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溪市市树枫树的保护,促进依法管理和科学利用,推动生态立市、文旅兴市战略实施,突出“枫叶之都”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桂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桂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桂花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桂花树及树龄在七十年以上未满一百年的桂花树后续资源,以古桂论。

说明:明确了本条例的地域适用范围,即咸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明确了本条例的对象适用范围,即从事古桂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都属于本条例管理和规范的范畴。

本条还明确了古桂定义、保护范围。古桂保护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对于什么是古桂也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定义。因此,我们依据古树名木的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咸宁市的实际情况,将一百年以上的桂花树认定为古桂,同时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桂花树名木与树龄在七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桂花树后续资源均定义为古桂并列入保护范围。因前期咸宁市桂花树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桂花树外运、移植流失现象较严重,部分同志建议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将五十年或六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桂花树、桂花等古桂资源作为后续资源也纳入保护范围。因咸宁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无法可依,为防止咸宁桂树后续资源流失,为了加强对古桂保护,郑重考虑并建议明确了树龄在七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后续资源桂花树作为古桂纳入保护范围。

依据:《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对树龄在80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古茶树资源是指古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前款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桂保护坚持全面保护、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兼顾文化传承和品牌培育的全面发展。

说明:本条明确了古桂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坚持全面保护,古桂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是咸宁市的城市名片和象征,必须做好全面普查,摸清资源状况,逐步将所有古桂资源都纳入保护范围。坚持依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古桂保护立法,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桂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桂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原地保护,古桂应原地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或者移植古桂,要严格保护好古桂的原生地生长环境,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坚持科学管护,积极组织开展古桂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管护科技水平,坚持抢救复壮与日常管护并重,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依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四)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必须做好全面普查,摸清资源状况,逐步将所有古树名木资源都纳入保护范围。

坚持依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坚持原地保护。古树名木应原地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保护好古树名木的原生地生长环境,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

坚持科学管护。积极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管护科技水平。坚持抢救复壮与日常管护并重,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合理的原则,并兼顾文化传承和品牌培育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保护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桂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古桂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古桂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本条明确了古桂保护的规划要求,规划保护编制部门与批准实施。强调将古桂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古桂保护规划。古桂保护属于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的范畴,依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和整治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生态文明制度的确立,要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关键制度建设。在基本掌握咸宁市古桂资源数据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编制古桂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确保咸宁市古桂保护与咸宁市的整体规划相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参考:《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梨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古茶树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符合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扶持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保护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桂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古桂保护补助、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保护经费中每年按照保护等级对古桂的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养护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桂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桂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说明:本条将古桂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对古桂保护从财政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二十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故利用财政资金对不同等级保护的古桂进行养护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认养等形式保护古桂,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全体市民古桂保护的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古桂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咸宁建设。捐资、认养的形式,署名权的方式,也是弥补政府资金不足及保护古桂的好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基本确立。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关键制度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果。

《武汉市古树名木与古树后续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养护补助。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给予养护补助。

参考:《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等级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并可以根据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梨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对古梨树修剪、刮皮、施肥、浇水、喷药等日常管护以及抢救、复壮等活动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起草、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古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桂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古桂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桂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古桂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古桂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桂。

说明:本条明确了古桂保护的责任主体。针对古桂保护工作中,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条明确了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古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桂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桂的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古桂保护职责,明确了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的古桂保护义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和单位对古桂保护的责任范围,并加强保护相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古桂保护责任制。鼓励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将古桂保护工作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鼓励成立保护组织,充分发动古桂保护的基层力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

市、县(区)农业、茶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古桂保护的义务,不得损害和擅自处置古桂,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桂的行为。

说明:古桂保护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本条规定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同时对古桂保护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

依据:《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古茶树资源保护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养护责任】古桂实行养护责任制。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桂所在地县级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说明:明确所有古桂的养护责任主体,建立并强化古桂养护责任制。

依据:《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借鉴:《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林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经营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权利和义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重新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梨树的养护责任主体,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树,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主体;依法流转的承包地上的古梨树,实际经营者为流转期内的养护责任主体;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前屋后的古梨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住户为养护责任主体;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梨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主体;

(四)无人养护的古梨树,或者养护责任主体无力承担养护责任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主体。

【提级保护】古桂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一百年以上未满三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七十年以上未满一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桂花树,依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说明:本条规定旨在加大对古桂保护的力度。提级保护制度是对古桂资源合理划分保护程度的一种机制,在传统保护基础上,创新管理体制,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本条在古树名木中古桂保护管理机制上中实行创新:一是实行提级保护,调研中发现咸宁古桂树龄500年以上的一级古桂树数量少仅5棵,但树龄100年以上至300年的二、三级古桂树较多达1900多棵,而树龄70年至100年的古桂树较少存在断层需特别的保护与管理规范,起草小组考虑将各级古桂均提升保护级别即对古桂资源与相同年龄的古树资源区分开来,三级古树资源实行二级保护的,二级古桂实行一级保护。第二是将后续资源即70年至100年的桂树实行三级保护列入古树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我市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含本数)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含本数)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本数)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

(四)市、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树龄在三十年以上(含本数)不满一百年,生长态势良好,具有一定科研价值或者观赏价值的树木,或者本地珍稀珍贵树种(本地珍稀珍贵树种目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参照实施三级保护。

名木实施一级保护。

【认定普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桂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其品种、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

说明:古桂资源的普查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市古桂资源总量、品种、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桂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桂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我省林业部门目前古树名木工作是安排五年普查一次。

依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参考:《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资源普查方案,组织对古茶树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资源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源普查,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古梨树登记、拍照、编号,更新资源档案,报县人民政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镇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保护名录】古桂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组织鉴定并编制古桂保护名录,依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普查成果及时更新保护名录。

对古桂群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

对零星分布的古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桂档案,档案与保护标志中标明树木编号、位置、名称、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单位(人)等内容。

说明:古桂保护名录及档案管理是对古桂资源普查的成果固定,并结合年限适时更新,设立保护标志、标牌,对古桂认定结果的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古桂保护工作当中。

依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七)加强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各地要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及时开展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挂牌等基础工作。在做好纸质档案收集整理归纳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古树名木资源电子档案。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参考:《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古梨树实行挂牌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梨树保护牌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和悬挂。古梨树保护牌应当采用二维码等电子方式标明古梨树的名称、学名、科名,树龄、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和信息。悬挂古梨树保护牌不得影响古梨树生长。

第十六条: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源普查,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古梨树登记、拍照、编号,更新资源档案,报县人民政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镇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每五年开展一次普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古树名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保护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教学等单位加强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桂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桂动态监测体系和古桂生长状况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情况有效保护和改善古桂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

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古桂状况进行巡查处理,市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说明:本条从科研、监测、预警、巡查、督办对保护机制建设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古桂保护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目前全力支持湖北省率先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试验区,试验区建设要整合水利、气象等数据,构建生态预警监控机制,这在湖北率先打造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试验区,对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带动效应。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五、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十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形成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川滇、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近岸近海生态区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为骨架,以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要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重要组成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沙区、草原植被覆盖率,有序实现休养生息。加强森林保护,将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扩大到全国;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范围,加快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完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加大退牧还草力度,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开展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加强水土保持,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积极参加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谈判和履约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分级、统一管理,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研究建立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参考:《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数据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古茶树种质资源库、古茶树实物库等初级数据库。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动态监控监测体系和古茶树生长状况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控监测情况有效保护和改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

《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枫树变色机理及气象因子变化规律、引进驯化扩繁新品种的研究,开展种质资源调查与基因收集,建立优良种质资源圃、基因库,有效保护物种多样性。创建苗木繁育基地,夯实枫树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古桂养护】市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桂养护技术规范。

古桂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管理、养护和修剪,及时对古桂病虫害和物理损伤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剪古桂,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说明:古桂的养护标准的制订、桂花修剪、采摘要求、抢救复壮等措施是古桂保护工作中的核心之一,古桂衰弱的原因分析和复壮技术、方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每一个古桂保护工作者所努力的方向,以立法的形式鼓励人们不停的探寻和摸索。古桂的复壮包括很多措施,但无论进行哪一项复壮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古桂衰弱的根源。古桂生长状况及安全性评估,可以通过分析进行判断和评价,作为对古桂养护方案的制定、养护经费的调拨、保护措施的工作开展、养护级别的设定、对病虫危害的预测等等提供技术和数据的参考。本条在明确古桂和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强化养护相关保护工作。

依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十一)及时开展抢救复壮。对发现濒危的古树名木,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进行抢救。对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要通过地上环境综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复壮工作,逐步恢复其长势。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人为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十四条【审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对古桂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对古桂实施原地保护,制订避让或者保护措施方案经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桂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异地移植,移植方案应征求市、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树龄在七十年以上未满一百年古桂需要异地移植,移植方案经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古桂保护的避让、移植制度属于古桂保护的具体措施,本条明确了古桂保护避让制度和异地移植制度的具体规定,古桂移植的事由仅限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其他事由不得移植、外运,对针对不同保护级别的古桂适用不同的等级审批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层层落实管理责任;探索划定古树名木保护红线,严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避让古树名木;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工程建设影响到古树名木保护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保护责任书,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护责任。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要结合本地古树名木资源状况,制订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

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参考:《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茶树资源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旅游利用】利用古桂及后续资源开发旅游景区、景点,确定旅游线路,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听取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说明:本条明确了古桂旅游开发利用的基本内容,对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开发利用古桂旅游资源与古桂保护相结合,促进古桂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和谐发展。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二、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六)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完善县域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和改厕力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治理农业污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托乡村生态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休闲业。引导农民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植树护绿。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以环境整治和民风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文明村镇创建。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

鼓励利用古树名木优良基因,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花、叶和果实等资源。

鼓励结合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挖掘提炼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开展自然、历史教育体验活动。

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监督。

《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枫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枫树资源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枫树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景区、景点,确定旅游线路,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听取林业行政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人数。

第十条【宣传利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加强对古桂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挖掘、整理、传播桂花文化,开展桂花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桂花文化教育活动应开展进机关、进课堂、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桂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打造拥有原产地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桂花树园林景观品牌及衍生系列桂花产品品牌,培育桂花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说明:本条旨在通过法律规定,开展进机关、进课堂、进社区、进企业四进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古桂资源保护和文化宣传中,使古桂成为咸宁市亮丽的名片。古桂不仅有生态价值,还有历史文化价值,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因为它们往往是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就永远不会再“复活”。从现实来看,古桂往往伴随着当地几代、十几代居民的成长,已经成为当地居民家乡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地方生态好不好,有没有文化底蕴,一个重要的标准便是要看有多少古桂。古桂失而不可复得,死亡或被毁就意味着缺失,应从“绿色文物”的角度审视,像保护文物一样保护古桂。如何更好的利用和保护古桂,利用桂花树作为园林景观品牌及桂花产品品牌打造成咸宁的优质名片,培育咸宁的桂花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力争早日建成中国桂花城。

依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五、加强组织领导:(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系统)要将古树名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及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及时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保护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组织编写发放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资料,提高宣传成效。

参考:《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企业强化产业融合,打造古茶树产品品牌,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古茶树产品,申请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二十条:市、县(区)文化、旅游、茶业等部门,应当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发茶文化旅游,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茶事、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和促进古梨树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梨树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梨树保护的水平,主要履行好以下保护利用责任:

(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

(二)栽植培育新的梨树品种;

(三)投资、参与古梨树保护及相关的科学研究活动;

(四)开展古梨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梨树历史文化,打造古梨树景观品牌;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梨树产品品牌,培育古梨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禁止内容】禁止下列损害古桂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非法买卖等转让行为;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折枝穗、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挖坑取土、淹渍或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伪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牌);

()其他损害行为。

说明:本条明确了古桂保护的禁止行为,采用了详细罗列式的立法方式,具体列明了六大禁止规定,并规定了兜底性条款,为实践应用留有空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层层落实管理责任;探索划定古树名木保护红线,严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中应避让古树名木;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工程建设影响到古树名木保护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保护责任书,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保护责任。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要结合本地古树名木资源状况,制订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采伐;

()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其他损害行为。

参考:《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掘根、剥皮;

(三)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

(五)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

(六)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

(七)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毁古梨树的行为:

(一)砍伐、移植古梨树;

(二)刻划、钉钉、折枝、挖根、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梨树为支撑物;

(三)非养护目的的攀树、剥损树皮、采摘果实;

(四)影响古梨树正常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和砌院墙、修大门人为分隔梨园的行为;

(五)使用危害古梨树生长和果品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七)其他危害古梨树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胡杨林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

(三)采伐损毁古树、名木;

(四)损毁胡杨树根、树桩,过度修枝;

(五)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态废物;

(七)携带动植物病原体进入胡杨林;

(八)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九)擅自移动或者毁坏胡杨林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胡杨林生长环境的行为。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损毁、移植古茶树或者其他林木、植被;

(二)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垦、烧荒;

(三)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施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化肥、化学农药、生长调节剂;

(五)种植对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有不良影响的植物;

(六)伪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挂牌;

(七)其他危害古茶树资源或者影响古茶树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桂,每株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桂,每株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三级保护的古桂,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买卖一级保护的古桂,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买卖二级保护的古桂,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买卖三级保护的古桂,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买卖古桂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说明:本条对擅自砍伐、移植、非法买卖古桂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罚款处罚的裁量空间较大,同时考虑桂花树的价值因素参照森林法的规定确定,主要是针对破坏不同保护级别的古桂即对应不同的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三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法律责任】违反下列规定,由县(市、区)古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每株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损害古的;

  (二)危害古桂正常生长的;

  (三)建设单位、养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

(四)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

说明:本条对除砍伐、擅自移植、买卖古桂以外的古桂损害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罚内容实现全覆盖,确保处罚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损害古桂及其相关保护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明确了损害古桂及其相关保护设施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违反治安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非法移植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古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相关保护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非法砍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及其制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古桂保护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报告,造成古桂遭到破坏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古桂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古桂受到损害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明确了古桂保护中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等方面的违纪、违法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批准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古梨树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林业、农业、茶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明确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参考:《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11日起施行。

《本溪市枫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