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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37653/2023-1375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1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咸宁市中国桂花城建设领导小组有关要求,为支持我市涉桂企业做大做强,市林业局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520。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31417808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咸宁市银泉大道621号市林业局林业改和产业发展科(邮编:437000)。

3.通过电话0715-8138511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推动桂花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桂花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处于行业前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咸宁市林业局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 申报范围

在咸宁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桂花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企业。第六条 申报条件1.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 2 年平均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涉桂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 60%以上。各类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与条件:

(1)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桂花的企业,总资产在 3000 万元以上,种植面积 2000 亩以上。(2)其它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 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2.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 300 户以上。

3.盈利能力。企业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资产负债率低于 80%。

4.信用等级。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拖欠工资及社保、欠缴林地租金和乱砍滥伐等行为。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

5.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正常运营 2 年以上(含)。企业技术装备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生产型企业具有较强产品研发能力,服务型企业应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7.企业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外向型特色明显,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出口创汇产品或知名品牌,可适当降低规模与条件要求或优先申报。8.已开展县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原则上应认定为县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满一年以上。在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咸宁市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 1)。

2.证明材料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县级及以上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5)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等认证,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证书,企业获奖证书等。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对首次申报的企业,县(市、区)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应对照申报条件到企业实地审核确认,正式行文向市林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3.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第九条 评审认定程序

1.市林业局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中国桂花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审定通过的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在咸宁市林业局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3.公示期间无异义的,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条 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由企业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局重新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择优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四章 运行与监管第十二条 对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第十三条 实行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 月10 日和7 月10日前,分别填报《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监测表》(附表 2)。前一次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并报送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基地建设情况、带动农户(林区职工)就业和增收情况等文字材料;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对企业的统计报表和监测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规定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以适当形式公布。第十五条 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林业局审定后,取消其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供运行监测材料的;4.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已破产、被兼并的;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涉桂市级重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林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