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53/2020-2028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市林业局
名 称: 关于2019年度审计全覆盖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19 08:57:59
市审计局:
根据《关于2019年度市直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全覆盖)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咸审财改[2020]1号)要求,我局对照《咸宁市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查出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了核实及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一)事情经过
市林业局“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经费”上一年度结余1.58万 元、“山体保护立法”上一年度结余7.91万元,此2项结余经费共9.5万元,因业务需要而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没有事先编制年初预算,而是直接向财政提交申请报告将结余资金拨回使用。
(二)原因分析
财务人员对编制预算的有关政策理解不透彻,不清楚使用结余资金需要提前编制年初预算,误以为项目经费在两年之内可以自动结转继续使用。
(三)整改措施
财务人员加强学习《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制度文件,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预算时,充分考虑以前年度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务必把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支出预算。
二、违规购买商业保险
(一)事情经过
根据2019年咸宁市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实施方案(咸政法文[2019]6号)精神,我局使用公用经费为局机关28名在职干部、森林公安13名在职干警购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保费为100元/人,共4100元。
(二)原因分析
财务人员不清楚相关政策,不知道不能使用公款为职工购买此类商业保险。
(三)整改措施
局机关2800元保费、森林公安局1300元保费,已全部以扣发工资的形式清退完成并上缴国库。今后坚决不再使用公款购买综治保险。财务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内容,在审核报销时严格把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虚编预算套取公用经费2.56万元(机耕站)
(一)事情经过
2019年7月,我局接到市城管执法委发来的工作联系函,提示我局位于岔路口的机耕站木材公司综合大楼化粪池堵塞,污水横流,污染人行道,影响市容市貌,要求我局接函后速进行整改。考虑到机耕站大楼位于闹市区,污水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迅速组织维修整改,维修经费从机耕站公用经费中开支。
(二)原因分析
咸宁市林业机耕站是成立于1973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5年进行改制,但其职工身份都属于编制到人的事业编制,由于事业单位改制没有政策规定,导致改制存在遗留问题。当时林业机耕站负责人承诺为他们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财政局一直没有核减机耕站的基本支出预算。但我局每年只使用财政预算经费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和公用经费以及困难职工慰问费,其余经费年底统一清零退回。此次办公大楼维修,事发突然,我局在经费来源上欠考虑,认为是用于维修机耕站办公大楼,便使用了机耕站的公用经费预算。
(三)整改措施
已将违规使用的机耕站公用经费2.56万元全部归还并上缴国库。通过与财政局预算科沟通协商,明确以后年度在编制机耕站基本支出预算时,我局通过自行修改预算系统中的资金来源设置项,使预算下达时只下相关人员经费,不再下达公用经费。
四、摘要填写不完整
(一)事情经过
我局财务人员在国库支付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中填写支付凭证摘要时,文字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能完整反映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
(二)原因分析
财务人员对支付摘要填写规范的认识不足,以为只需要写明经济分类,忽略了对具体业务内容的描述。
(三)整改措施
进一步规范财务人员日常业务操作,要求出纳人员在开具支付凭证时,将摘要事由填写详细,要求会计人员在账务登记时,将摘要事由填写详细,以完整反映经济事项。
咸宁市林业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