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53/2021-0021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名 称: 咸宁市林业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05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林木采伐活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 | 市林业局 | 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被许可人(非市场主体) | 不超过2% | 每年不超过1次 | 现场抽查与书面抽查相结合 | |
2 | 对占用征收林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十八 | 市林业局 | 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被许可人(非市场主体) | 不超过2% | 每年不超过1次 | 现场抽查与书面抽查相结合 | |
3 | 森林防火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 市林业局 |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非市场主体) | 不少于20% | 进入高火险期、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及重大活动期间)、根据领导的要求和上级工作部署) | 现场抽查 |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可多次抽查 |
4 | 种子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 市林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市场主体) | 5%-10% | 1-2次/年 |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 |
5 | 良种推广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 市林业局 | 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个人(市场主体) | 5%-10% | 1-2次/年 |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 |
6 | 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 | 市林业局 |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单位及个人(市场主体) | 5%-10% | 1次/年 |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 |
7 |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 |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市林业局 | 国家级森林公园(非市场主体) | 10%-20% | 1次/年 |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 |
8 | 关于对林业植物检疫类的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第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 市林业局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 1%-5% | 1-2次/年 |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 |
9 | 关于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的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 市林业局 | 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 1%-5% | 1-2次/年 |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 |
10 | 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申请主体(市场主体) | 0.2 | 1次/年 | 现场核查、资料审核 | |
11 | 湿地公园建设监管检查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 市林业局 | 建设满两年及以上的湿地公园(非市场主体) | 不少于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专家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