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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林业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1337653/2021-002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名 称: 咸宁市林业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05



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备注
1对林木采伐活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市林业局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被许可人(非市场主体)不超过2%每年不超过1次现场抽查与书面抽查相结合
2对占用征收林地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十八市林业局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行政被许可人(非市场主体)不超过2%每年不超过1次现场抽查与书面抽查相结合
3森林防火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市林业局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非市场主体)不少于20%进入高火险期、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及重大活动期间)、根据领导的要求和上级工作部署)现场抽查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可多次抽查
4种子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市林业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市场主体)5%-10%1-2次/年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5良种推广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市林业局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个人(市场主体)5%-10%1-2次/年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6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市林业局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单位及个人(市场主体)5%-10%1次/年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7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市林业局国家级森林公园(非市场主体)10%-20%1次/年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8关于对林业植物检疫类的检查《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第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
市林业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1%-5%1-2次/年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9关于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的检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市林业局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1%-5%1-2次/年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或根据举报线索有针对性检查
10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主体(市场主体)0.21次/年现场核查、资料审核
11湿地公园建设监管检查《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建设满两年及以上的湿地公园(非市场主体)不少于20%1次/年现场检查,专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