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53/2026-0439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市林业局
名 称: 咸宁市林业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2-06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项目 |
1 | 对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承办主体:森林资源管理科; 协助单位:市林业调查规划院 | 两年内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证件的企业 | 2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1.使用林地范围是否与批准一致;2.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2 |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承办主体: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协助单位: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上一年度取得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证件的企业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经营行为是否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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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 不得随意弃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回收、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 承办主体:生态保护修复科; 协助单位: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处置疫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