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653/2020-22653 文 号 : 咸政发〔2020〕8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11 16:48:27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咸政发〔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咸宁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以公布时间为禁猎期开始时间。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对象
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汽枪、地枪、排铳、鸟铳、毒药、爆炸物、弹弓、仿真枪、弓弩、粘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夜间照明行猎、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五、法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野生动物致害、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本通告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咸宁市公安局:110;
咸宁市森林公安局:0715-8136696;
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715-8122159。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