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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产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011337653/2020-00674 文  号 : 鄂林规【2015】193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名 称: 湖北省林业产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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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林业产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湖北省林业产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湖北省林业产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林业及涉林单位,包括林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涉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产业统计的主要内容是林业及相关产业产值统计,包括林业及相关各类产业产值的总和,涵盖涉林的一二三次产业,其统计汇总按照2008年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林计发〔2008〕21号)进行,共包括林业生产、林业相关活动、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和林业管理4部分。
  (一)林业生产: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水果、坚果、茶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中药材的种植与采集;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陆生野生动物狩猎与驯养繁殖;食用菌、竹笋、山野菜、湿地水生蔬菜的种植;林业生产辅助服务。归类于林业第一产业。
  (二)林业相关活动:是指以林业资源为基础的相关加工、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锯材、木片、人造板等木材加工制造,建筑木料、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等木制品制造,木质及竹藤家具制造,木质文教用品、乐器与木船制造;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以木、竹、藤、棕、苇为原料的家具、轻质建筑材料加工制造;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肉、蛋、毛、皮革加工制造,蚕丝及其交织品加工;木本油料、木本果类、食用菌、竹笋、山野菜、湿地水生蔬菜加工,木本果酒、果醋制造,咖啡、茶等饮料制造;中药材加工制造;林产化学产品、林产香精、香料制造;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牙(角、骨)雕刻工艺品制造,木、竹、藤、棕、苇编工艺品、漆器及装饰品制造,干花、树皮、芦苇画类工艺品制造。归类于林业第二产业。
  (三)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山岳型、峡谷型、森林型、沙(荒)漠型、湿地型风景名胜区,以森林景观为主的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它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荒(沙)漠公园的旅游管理;森林、湿地度假疗养休闲,观光果园和花圃旅游休闲;野生动物运动和休闲狩猎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固碳、森林水土保持与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园林公园管理等林业生态服务。归类于林业第三产业。
  (四)林业管理:林业调查规划、林业生产作业与工程设计、林产品技术检测与质量认证、林业生态系统监测等专业技术服务;林产品市场与物流服务;林业公安、行政及行政监督检查等公共管理服务,专业性、行业性林业团体组织服务。归类于林业第三产业。
  第四条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林业产业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林业产业统计工作,并相对固定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承担林业产业统计工作,不得频繁调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运用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统计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将林业产业统计工作纳入部门统计重点对象,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规范管理,促进林业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帮助提高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工作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责任制。全省各级林业产业统计管理机构及林业产业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监督、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等职权,确保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守统计工作秘密。
  第七条 全省各级林业产业统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林业产业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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