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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林业局关于公布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从轻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53/2022-10587 文  号 :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名 称: 咸宁市林业局关于公布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从轻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咸宁市林业局关于公布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从轻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加大包容审慎监管力度,按照中共咸宁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咸宁市林业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经法制审核,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咸宁市林业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咸宁市林业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咸宁市林业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在禁猎区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2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尚未销售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且违法程度轻微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4

对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处罚

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5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6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7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8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处罚

超过过规定日期未备案不足6个月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9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10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

11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的处罚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1亩以下的

处罚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从轻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

说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