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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的解释说明

来  源 : 咸宁市林业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通告的解释说明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目的和依据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说明: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云豹、白颈长尾雉等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6 种、有白鹇、小天鹅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4 种,有花面狸、白鹭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5 种以及众多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在当前全球爆发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下,我 市采取发布禁猎通告、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从源头防范 疫源疫病传播和公共卫生风险的措施势在必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 二款: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 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规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 )第一条:发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及时发布通告,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 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定期开展清山清网清套清枪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

《咸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20〕10 第二条:发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一、禁猎区禁猎区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包括咸安区、嘉鱼县、 赤壁市、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说明:我市国土面积 9861 平方公里,有各级自然保护 6 (九宫山、长江新螺段白鱀豚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隐水洞、西凉湖等市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黄盖湖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约 600 平方公里,约占我市国土面积的 6%。我市在自然保护区长期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期限内全地域覆盖保护尤为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 式予以保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区。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

参考:《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护〔2018〕170号)第二段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

二、禁猎期禁猎期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说明:不同类别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时间,覆盖了全年的 12 个月。参照我省野生鸟类全年禁猎的先例,有必要对其余陆生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全年禁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 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区、禁猎期。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

参考:《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护〔2018〕170 号)第二段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 2019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汽枪、地枪、排铳、鸟铳、毒药、爆炸物、弹弓、仿真枪、弓弩、粘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 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 仿声、网捕、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猎捕。

说明:猎捕工具的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 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 7 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使用的;其余的汽枪、鸟铳、弹弓、仿真枪、弓弩、粘网等 6 种猎捕工具,是结合我市实际,使用频率较高的猎捕工具。

狩猎方法的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 熏、网捕等 6 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使用的;其余的诱捕、挖洞、设陷阱、仿声等 4 种狩猎方法,是结合我市实际,使用频率较高的狩猎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 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参考: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靖府通告字[2020]1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汽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捕猎夹、弹弓、仿真枪、弓弩、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 设陷阱、仿声、网捕、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猎对象

珍贵、濒危的包括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华盛顿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生动物。

说明:人们理解上的陆生野生动物,指除了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以外的各类动物,即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该范围也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明确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相符。

在水生野生动物中,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外的其他水生野 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三)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或方法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 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效期

本通告有效期 5 年,自 2020 10 1日起至 2025 9 30 日止。

说明: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衡自然,维系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美 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区、禁 猎期。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 的地区,应当规定禁猎期限。

参考:《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

(鄂林护〔2018〕170 号)第二段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 2019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


相关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