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省林业局 解读单位: 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湖北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关于《湖北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政策发布会主要内容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湿地保护法》《决定》要求,省林业局组织编制了《湖北省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规范我省重要湿地管理的地方规章。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我省在湿地分级管理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现有国家重要湿地17处(其中国际重要湿地6处)、省级重要湿地48处。2019年,省林业局印发《湖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鄂林湿〔2019〕25号),规范湿地名录管理工作;2020年,《湖北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DB42/T 1629-2021)发布实施;2019—2023年,省林业局连续发布四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2023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名录发布与管理,省林业局印发《湖北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鄂林规范〔2023〕96号)。随着《湿地保护法》《决定》的陆续实施,对湿地分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各地对明确重要湿地的管控要求的呼声与日俱增。因此,制定本《办法》是落实《湿地保护法》和《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和规范我省重要湿地管理的现实要求。
二、编制过程
省林业局于2025年4月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等有关单位成立《办法》编制专班。编制专班于5月上旬开展前期准备与资料收集工作,包括系统梳理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省外立法经验、分析省内管理现状与问题;5月下旬至6月深入鄂东、鄂西、江汉平原三大片区开展重要湿地实地调研,调研内容涉及重要湿地管理难点、合理利用途径等多方面;开展多次内部研讨和两次专家咨询,并征求省林业局相关处室意见,形成目前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名录管理、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湿地修复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六条。
(一)总则
本章主要明确《办法》编制目的,重要湿地定义和适用范围、重要湿地管理的基本原则、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等基础性条文。
鉴于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办法》,为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本《办法》将国家重要湿地的管理一并纳入,并明确“国家对国家重要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后续《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管理留出制度空间。
从调研情况看,不少地方反映重要湿地存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情况,职权不清、职责交叉、相互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亟须进一步明确“谁来管”这一问题。因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重要湿地由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行政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名录管理
本章主要明确关于重要湿地名录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重要湿地范围调整和退出名录条件,范围调整和退出程序等内容。
省林业局2023年印发了《湖北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办法》),对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管理做了详细规定。但随着2024年《决定》的颁布实施,《名录管理办法》中有些内容与《决定》冲突,需要进行调整,如名录发布、范围调整、退出条件及程序等由省林业局批复,在《办法》中都修改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重要湿地的范围调整,首先明确了“重要湿地所在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发生调整的,该重要湿地的范围随之联动调整”。其次《名录管理办法》中关于面积变化幅度超过5%的设定,对于面积较小的重要湿地管理过于严格,对面积较大的重要湿地则相对宽松,因此调整为“5%或面积超过30公顷”,增加了具体量化标准。
《办法》中规定了因相关管理部门在重要湿地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责,导致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遭到严重破坏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三)保护管理
本章主要明确重要湿地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占用、占用办理程序、占补平衡、抢险救灾、动态监测评估、应急处置等内容。
《办法》细化了《决定》中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涉及重要湿地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明确了抢险救灾等急需占用重要湿地的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
(四)合理利用
本章主要明确重要湿地合理利用的要求及各类具体情形等内容。
湿地作为兼具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的自然综合体,其科学利用是实现“两山”转化的重要实践路径。因此,在《办法》中明确了重要湿地利用的总体要求,并针对重要湿地合理利用的方式进行细化,包括湿地旅游开发、农业生产、水利、航运利用等方面。通过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开发,积极探索符合湿地管控要求的可持续经营模式,既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稳定,又能有效激活湿地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湿地修复
本章主要明确了重要湿地修复原则、修复方案、验收评估等内容。
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同时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于省级重要湿地是否编制湿地修复方案不做硬性规定;其次,明确了湿地修复方案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评估。
(六)附则
明确了《办法》与《名录管理办法》相冲突的内容如何解决以及《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