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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5-03-17
咸宁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承办机构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行政检查文书
1咸宁市林业局对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保尽保责任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四)管护设施建设情况;(五)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六)相关补助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七)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八)天然林保护的其他工作情况。承办主体:森林资源管理科07158138517 协助单位: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咸宁市林业局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主体: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科07158180368 协助单位: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3咸宁市林业局对林木种苗的监督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 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承办主体:生态保护修复科07158138522 协助单位:市林木种苗管理站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4咸宁市林业局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承办主体:生态保护修复科07158138522 协助单位: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5咸宁市林业局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 不得随意弃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回收、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承办主体:生态保护修复科07158138522 协助单位: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6咸宁市林业局对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承办主体:生态保护修复科07158138522 协助单位: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