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
25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轻微 | 首次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两次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明三次以上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26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7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8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29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0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3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2 | 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33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4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5 |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6 | 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7 | 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8 | 违反规定,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9 | 违反规定,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40 | 违反规定,进出口假、劣林木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林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41 | 违反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2 | 违反规定,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3 | 违反规定,涂改林木种子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4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轻微 | 档案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档案缺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或没有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木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轻微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不满六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十二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46 | 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7 | 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8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49 | 林木种子企业造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 处三百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0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数量不足30%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数量30%以上不足70%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使用林木良种数量占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数量7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51 | 违反规定,在林业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但未发生逃逸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未引起扩散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检疫性有害生物逃逸并引起扩散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2 | 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 轻微 | 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 | 采集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3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住所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