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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24-04-24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其中有14条涉及植物新品种案件

1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构成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的,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一般不因此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2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5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

3植物新品种确权程序的启动和审查范围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依请求启动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原则上仅需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为基础,审查授权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并不承担全面审查即审查其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权全部授权条件的义务。

4特异性的认定标准和证明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

【裁判要旨】在植物新品种确权审查程序中,对于特异性的判定标准应当与植物新品种授权审查程序相一致,即最终判定授权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原则上应当以田间种植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经基因指纹图谱鉴定无明显差异的,该鉴定可以作为认定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的重要参考。

5提交错误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承担主体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32

【裁判要旨】对于审定品种而言,提交的标准样品是确定该品种真实性的最终依据,错误提交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一般应由提交该标准样品的主体承担。

6.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原则上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纳入许可实施范围。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

7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处理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

【裁判要旨】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的除外。

8行政处罚决定效力对行政执法证据效力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7

【裁判要旨】即便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亦不因此而当然丧失证据资格及证明力。有关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仍可作为相关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9尚无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比对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

【裁判要旨】认定植物新品种与被诉侵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时,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品种,在审查采用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相关证据,着重审查使用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并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

10.“一品多名时品种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9

【裁判要旨】根据种子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一品一名的规定,同一品种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以及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名称与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名称不同的,应当推定两者不是同一品种。品种权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主张使用不同名称的品种实际是同一品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说明未能及时依法更名的合理理由。

11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的注意义务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62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12组织者对被组织的全部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

【裁判要旨】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3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裁量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

【裁判要旨】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

14品种育成时间的认定依据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1

【裁判要旨】认定品种育成时间时,应当以育种者培育出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品种的最初时间为准。植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可以通过育种记录、品种测试报告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