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野生植物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我市地处鄂东南山区,境内山岭众多,野生植物资源丰富;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野生植物资源受到人为破坏,群众进山采挖树木根蔸作为盆景造型,采挖中药材进行移栽或售卖,采摘野生猕猴桃、野生樱桃毁坏林木等现象普遍,对我市生态环境和绿色崛起战略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为此,您建议:一、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相关知识培训,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普查,制定保护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保护措施;三、加大保护野生植物工作的投入,支持相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落实编制和工作经费,增强保护能力;四、市人大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开展地方立法前期研究,争取近几年内完成相关立法工作。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提得非常好,也非常及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为了深入了解您反映的情况,及时发现我市野生植物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全市野生植物保护状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了有关改进措施,现答复如下,敬请监督!
一、 全市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情况
1、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知识宣传和培训情况。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历来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配合我们一起参与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我们非常注重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分别以“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为载体,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在今年的“世界湿地日”和“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期间,我们通过汽车巡游、悬挂条幅、发宣传单和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共发放宣传单15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20多条,张贴宣传标语500余张。通过广泛宣传,在全市营造了全社会关注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氛围,群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关注度和参与度得到了一定提高,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野生植物资源普查和保护规划制订情况。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普查是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基础工作,我国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湖北省刚刚完成的是“湖北省第二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我市该项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并整理出《咸宁市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根据该名录,我市有国家Ⅰ、Ⅱ级保护植物28种。此外,省林业厅委托武汉伊美净有限公司和湖北科技学院于 2014-2016年,对通城县农业植物资源进行了调查,并编辑出版了《通城植物志》;通山县农业植物资源调查工作也即将于年底完成,即将编辑出版《通山农业资源植物志》。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规划方面,《咸宁市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第五章第三节第五条明确提出“加大野生珍稀濒危树种保护力度。采取建立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保护基地、繁育基地、建立监测点等多种手段,加大野生珍稀濒危树种保护力度。‘十三五’期间,开展全市野生动植物生境和种群状况调查监测,并建立野生珍稀濒危植物种源基地10个,重点对钟萼木、香果树、鹅掌楸、香榧、紫茎、红椿、凹叶厚朴、花榈木、红豆杉等进行保护和培育,到2020年,保护面积10万亩。”
3、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投入和机构编制情况。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先后建立了19个自然生态类型和野生生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小区),保护面积539455.5亩。另外,除通城县外,其它5个县(市、区)均设有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等保护机构,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共60人,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
4、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情况。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并确定了保护范围,对违法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都做了相应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林木达到一定数量,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林木和中药材材等行为也是被禁止的。但是,迄今为止,我市尚未制订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近年来,虽然我市加大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宣传力度,但是宣传的广度、深度都还不够,没有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进行宣传,没有让群众真正了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种类、保护措施等,群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种类、范围、政策缺乏相应的了解,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还不够。
2、执法力量偏弱。虽然除通城县外,我市其它5个县(市、区)均设立了野保股(站)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机构,但这些保护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编制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且大多与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等合署办公,每个县(市、区)真正从事野保工作的人员也不够3至4人,要靠这3至4人完全承担起全县(市、区)上千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任务,确实有些困难。
3、执法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只有违法采集、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或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采集、收购中药材等野生植物的,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集、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名录之外野生植物,或在自然保护区外从事采挖中药材等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则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公布的国家一、二级野生植物保护名录,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野生弥猴桃、樱桃均不在该名录之列,也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因此除了您所提到的采挖树兜、采摘野果造成林木毁坏等行为外,目前林业部门要对你在建议中提到的采挖中药材、采摘野果等行为进行打击处理还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宣传力度。以一年一度的“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为载体,切实加大针对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力度,让群众全面了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保护种类、保护政策、保护措施等,提高人民群众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积极性和主动性。
2、强化行政执法。以林业综合执法改革为契机,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执法纳入林业综合执法改革范畴,改变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单独执法存在的执法力量不足和人员、编制紧张问题,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3、加快地方立法。积极向市人大建议,争取将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纳入地方立法范畴,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科学确定保护品种,依法制定保护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
4、合理引导消费。督促、指导全市林业科研机构,加大野生中药材、弥猴桃、野樱花等广受我市群众喜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引种训化力度,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消费需求,避免群众因直接上山采挖(摘)野生植物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