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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生态保护修复科 时间:2024-03-27

为推进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双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发挥效益,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市林业局起草了《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就《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方式反馈至咸宁市林业局。

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4月3日。通讯地址:咸宁市银泉大道621号,邮编:437000,联系电话:0715-8138522,电子邮箱:591930472@qq.com。

附件:《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

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湖北省咸宁市鄂东幕阜山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双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发挥效益,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等。项目区覆盖范围为崇阳县、通山县。项目建设以县为基本实施单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行集中、连片、规模化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遵循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第四条市及项目县应成立分管林业的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林业、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县林业局,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适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项目的督促指导和综合管理。市、两级项目办(林业局)分别组建工作专班,落实专班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定1名专班人员为项目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及档案整理等工作

项目县人民政府为本县“双重”项目的主管单位,全面主管本县范围内“双重”项目的实施工作解决实施中的困难问题、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条市林业局为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主要职

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编制,与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计文本。

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做好任务计划分解下达、资金拨付和管理、进度调度及联合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等工作。

)总结建设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汇总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并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项目县林业局为本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项目日常管理、落实用地、组织实施、招标管理、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技术指导、资金管理、档案管理、营造林任务落地上图、自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及检查验收。

(二)负责区内项目施工招标管理根据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规定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

(三)负责对接项目施工中标单位,签署规范、详细的施工合同督促施工中标单位对接项目林权所有人进行友好协商,确认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方案,协调推进项目建设,争取林权所有人配合与支持。督促施工单位抢抓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注意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并解决或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加强对项目监理的管理,与监理中标单位签订规范、详细的监理合同,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做好本项目实施开工、施工、验收过程质量检查、进度监管、竣工验收等,为监理单位开展项目监理提供支持。

(五)组织本级范围项目的自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情况上报、总结推广、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本级范围项目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

(七)负责将项目建设纳入本县林长制年度考核清单,拟定考核指标。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发改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做好项目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实行财政监督,督导开展项目资金预、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选址提供支持,并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把关。

(四)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

(五)审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未经批复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作业设计。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初步设计的,须由项目县发改局、林业局向市发改委、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林业局报省发改委和省林业局批准后,方可按批准后的变更设计内容实施。

第九条市发改委依据省发改委、省林业局下达本项目的年度建设任务,会同市林业局提出本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建议,联合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将年度建设任务下达至项目县。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市林业局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要求和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未经本项目监理单位确认,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不得纳入本项目检查验收范围。

第十二条本项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市、县林业局要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提高数据填报质量。项目建设实行月调度,于每月5日前将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送。每年12月20日前对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情况、地方投资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实施总体评价等,并及时报送省发改委、省林业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县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项目要求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拨付资金,按绩效目标开展考核。做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实施、施工等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遵循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项目县林业局对本县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及建后管护等负总责。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公开“双重”项目的名称、法人、建设任务及规模、实施范围、建设期限、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及联系人等相关实施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提高群众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安装等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招标投标环节。项目实施单位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区范围和面积大小、施工措施等多种因素,合理设定施工标段,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实施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担。

(一)监理单位受实施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监理单位应于签约后2周内向实施单位提交监理规划。

(三)监理单位每月要向实施单位提供1份监理月报;在年度检查验收前、项目竣工验收前,均需提供年度监理报告。

(四)监理单位要建立工作台帐,负责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填写小班施工卡片,从苗木来源采购到每个施工环节分步填写,记录施工的完整过程,每个小班记录卡片要求附有带坐标的典型照片3-5张;在小班按质量要求施工完工后,要将小班施工卡片经施工方、监理方和林业包片负责人三方签字后,交由项目县林业局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建设标准、质量、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作业设计规定的方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依据项目建设协议书(合同)严把苗木品种关、质量关,对需采伐林木的小班,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后施工。

第二十条实施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划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控制度,重要结构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控制度。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地方政府承诺的项目配套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保障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发改委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的“双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发改委和市林业局联合行文将分解到县的年度投资任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任务。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依规管理。项目县要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预备费等必要的资金支出。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引导和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省发改委、省林业局下达的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设立的总体目标及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善管理以及今后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六条 林业部门承担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和重点评价的责任,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由使用资金的单位(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即“谁使用、谁评价”。财政评价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应当结合项目县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实施期内侧重于过程性进度指标和产出指标,完成后侧重于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指标。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发改部门为本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监管,对工程建设进度迟缓的,及时告知提醒;在项目调度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县政府,并加强跟踪督办。

第二十九条项目县发改局和林业局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后再整改。要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常态化监管,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内容的检查指导,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县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须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招投标、作业设计、资金使用、监理报告、审计报告、技术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会议记录、图片、视频、表格、票据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收集、保管整个项目相关资料台帐,并分门别类做好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规范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小班施工记录卡片管理。监理方填报的小班卡片,要会同施工方、基层林业站签字后,交实施单位保管,作为小班施工验收、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实施单位要将收集的小班记录卡扫描后报市项目办。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验收和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验收内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年度任务、总任务完成后,县林业局、县发改局负责对本辖区项目开展年度自查验收和项目竣工自查验收,并将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市发改委。

(二)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对县级上报的自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将竣工自查验收审核意见(附县级竣工自查验收报告)上报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申请省级验收。

(三)省级(或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本项目竣工的最终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双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试用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止。